2018年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推展全民運動,普及基層足球運動人口,提升學童足球技術水準,培養選手樂觀進取團結合作之運動精神,堅實國民小學足球運動發展。
貳、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ㄧ)字第1070003801號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伍、合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陸、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台中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宜蘭縣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
柒、協辦單位:
捌、比賽分組:
一、【學校組】女生可報名參與同年齡男生組。
(一)男生13歲組:民國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男生12歲組: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男生11歲組:民國96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公開組】女生可報名參與同年齡男生組。。
(一)男生13歲組:民國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男生12歲組: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男生11歲組:民國96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女生組】凡符合各級年齡層組別球員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一)女生13歲組:民國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女生12歲組: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女生11歲組:民國96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四、【幼童組】9歲組:不限性別,僅辦理分區賽。
民國9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依幼年足球簡易規則(如附件)報名不足6隊時則不舉行比賽。
玖、參賽資格:
一、每隊報名人數上限為16人,每人限報一隊。(如經查證同時報名學校組及公開組時需經過球員監護人同意指定參加組別(需符合第二款項)方得出賽,如有選手出賽學校組又出賽公開組則以冒名頂替處理取消該球隊繼續參賽資格該隊球員、教練禁賽一年)。
二、報名參加2017學童盃學校組選手不得參加2018少年盃公開組(俱樂部組)比賽(如違反規定以冒名頂替處理並取消該球隊繼續參賽資格該隊球員、教練禁賽一年。
三、學校組任何轉隊行為需停止參加「一次」盃賽(少年盃、學童盃),(公開組轉隊則不在此限制內)、(女生組不在此限制內)、(U9幼童組不在此限制內)、(同學校或同單位俱樂部內部轉隊也不在限制內),(如經查證同以冒名頂替處理)。
四、所有參加協會舉辦的比賽,球隊的球衣、褲不得綉有外國俱樂部、國家隊徽章及未經授權得贊助商字樣。
五、公開組(俱樂部組)參賽球隊不得以學校名稱參賽如報名表出現學校字樣本會有權直接更改名字(例如:中華國小更改中華FC)。
六、學校社團俱樂部以學校名義(無轉校、轉隊行為)參加學校組比賽則不需停賽,可直接參賽。
七、公開組(俱樂部)選手於報名前完成學校註冊手續者可參加學校組比賽。
八、學校組:
(一)就讀國民小學,具有該校學籍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
(二)球員與隊職員之國籍皆無限制。
六、俱樂部組:
(一)凡符合各級年齡層組別球員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球員與隊職員之國籍皆無限制。
七、女生組:
(一)凡符合各級年齡層組別球員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球員與隊職員之國籍皆無限制。
拾、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03月06日(星期二)中午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拾壹、報名須知:
本會網址 http://www.ctfa.com.tw 報名專線e-mail:ctfa.u12@gmail.com
二、手續:報名表請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表資料,主旨註明『全國少年盃○區○○組報名表』e-mail至報名專線。
三、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2,500元(比賽期間每天提供一箱礦泉水,不足部分請自理),請e-mail報名表後依報名區域至永豐銀行豐掌櫃進行繳費並在賣家的話註明【報名球隊名稱及○區○○組】;報名手續不全者,不予編排賽程。如抽籤前放棄參賽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競賽活動費,完成抽籤編排賽程球隊則不退還費用,各區繳費網址如下:http://pay.sinopac.com/8I0D0UEQ若在繳費有任何問題,請洽永豐銀行24小時客服專線(02)2505-9999
若在繳費有任何問題,請洽永豐銀行24小時客服專線(02)2505-9999
四、報名表所需相關資料請詳細填寫,職員6名(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等名稱)超過隊職員協會直接刪除;球員16名(含隊長),球衣號碼請依由小至大順序排列,球員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則予以刪除。
五、所有參加協會舉辦的比賽,球隊的球衣、褲不得綉有外國俱樂、國家隊徽章(場上隊長需配戴臂章)。
六、參加俱樂部組之球隊球衣上不得出現國小字樣。
七、總決賽以『分區比賽名單』為依據,不需重新報名。需填寫『總決賽參賽表』傳真至本會競賽組及電話通知。
八、凡經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報名。
九、107年09月學童盃起U10、U12總教練及助理教練需具備國家C級教練證資格。
十、顧及學童安全考量,嚴禁球員配戴護目鏡、眼鏡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期間請各球隊自備不同球衣顏色背心。
拾貳、比賽日期:
分區暨總決賽:由承辦單位自行選擇比賽日期,俱樂部組 (以週末假日為原則)比賽日期以分區
抽籤會議決議
『北 區』:107/3/17~4/8
『中 區』:107/3/17~4/8
『南 區』:107/3/17~4/8
『東 區』:107/3/17~4/8
『總決賽』:107/4/21--4/29
拾參、比賽地點
『北區』錦標賽:臺北迎風足球場
『中區』錦標賽:臺中朝馬足球場
『南區』錦標賽:(暫定)中正體育場、油場國小、國光中學
『東區』錦標賽:宜蘭河濱公園
『總決賽』錦標賽:
拾肆、比賽制度、分區:
一、比賽採八人制。
二、分區(縣市區域)劃分及賽制:視參賽隊數多寡於分區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決定。
『北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連江縣。
『中區』:台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高雄市、台南市、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東區』:花蓮縣、宜蘭縣、台東縣。
三、全國總決賽:採分組循環後淘汰賽制為原則。
(一)、全國總決賽名額共16名各區參加決賽名額為3隊,剩餘4隊名額以各區報名隊數
多寡分配最後4隊名額。
(二)、各分區各組別決賽名額缺額由該區依名次遞補,如無法遞補滿則由協會依成績指定遞補或不進行遞補。
(三)、各分區各組別第5-8名需抽籤決定名次,作為該區缺額遞補排序之用如無名次由協會依預賽成績指定遞補。
拾伍、比賽用球:使用4號molten比賽用球。
拾陸、名次判別: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O分、和局各得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二)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一)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特定場次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10分鐘(上下半場各5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拾柒、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時期、地點:(不另行通知)
三、以上會議時期、地點及賽程(會議後一星期內)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拾捌、比賽須知: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幼年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二、球員證件:
(一)學校組:
應具貼有可辨別選手照片之在學證明書正本(須加蓋學校關防與校長職章)如未能提出也可具備俱樂部組報名時的相關證件事宜,於賽前30分鐘送至紀錄台登錄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相關證件需要有出生年月日(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該隊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二)俱樂部組
應具貼有可辨別選手照片之相關證明文件需要有出生年月日(在學證明書、健保卡、國民身份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TYL球員證、護照、居留證等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彩色影印本,於賽前30分鐘送至紀錄台登錄備查,未能提出其中之一者不得出場比賽(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該隊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三、分區賽及總決賽每場比賽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均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比賽期間被替換出場球員,不得再入場。
四、【幼年組】分區賽每場比賽為30分鐘(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比賽期間替換球員人次不限,出場後可再行替補(須經裁判許可)。
五、每隊得提出先發8人;替補球員最多可勾選8人名單,每場可替換8人。
六、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若以膠帶黏貼者,該球員該場比賽不得出賽。(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
七、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並配戴護脛,如經裁判判定還是無法分辨時則由賽程排在後者更換球衣。比賽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八、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九、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停止參加本會足球錦標賽一年之資格。
十、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十一、凡報名且已完成抽籤排定賽程之球隊,於比賽期間無故棄權,禁止該隊參加本會主辦之相關比賽一年資格。
十二、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凡在比賽中,第二次被黃牌警告(不同場次)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如被紅牌直接『判罰離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由競賽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十五、顧及學童安全考量,嚴禁球員配戴護目鏡、眼鏡出場比賽。
十七、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依裁判判罰為終決。
十八、為培育本會裁判人才,此賽會裁判優先指派本會C級、D級裁判。
十九、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或其他影響比賽行為:
賽委員逕行裁定停賽,取消該球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學校、球隊次學年度參加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比賽權利。
二十、球員或職員以言語侮辱、恐嚇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該場次臨場競賽委員得依裁判之報
告,逕行判處該職員或球員加重禁賽場處分,相關判決應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書面方
式通知相關學校、球隊(總)教練以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拾玖、獎勵辦法:
一、分區賽:取優勝隊伍(各組錄取名額如下)由本會頒發獎盃及職隊員獎狀,。
(一)3隊取1名。
(二)4隊取2名。
(三)5隊取3名。
(四) 6隊以上取4名。
二、總決賽:取優勝前四名由本會頒發獎盃及職隊員獎狀,5~8名並列為第五名,頒發優勝獎、獎狀。
貳拾、申 訴: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
貳拾壹、其 他
一、 各球隊參賽費用和飲水請自理。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貳拾貳、保 險
貳拾參、本規程經規劃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陳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U9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 幼年組足球尚屬啟蒙階段,此年齡層應以遊戲為主競技為輔。
※ 規則之設計依據其年齡而簡化、易懂且兼顧安全性、趣味性。
壹、球員裝備:
一、參賽球隊之球衣要一致,並需有號碼;普通球員與守門員之球衣顏色需明顯區分。
二、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並配戴護脛。
三、比賽球員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及需戴護脛出賽
貳、比賽時間:每場比賽30分鐘(上、下半場15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半場需互換場地。
參、裁 判:
一、依據8人制足球規則精神執行比賽(需於賽前召開裁判會議,統一執法標準),並以照顧球員安全維護為優先考量。
二、每場1-2名裁判執法。
肆、球員替換
一、比賽期間替換球員人次不限,出場後可再行替補(須經裁判許可)。
二、各隊『替換球員』需在球賽停頓(死球)中進行(球員需先出後進)。
三、比賽進行中,當裁判鳴笛或球明顯出界,即為死球。
四、守門員可穿著與球員、裁判不同顏色之背心。
伍、邊線球:以腳踢球入場比賽,守方人需離球5公尺。
陸、角 球:以腳踢球入場比賽,守方人牆需離球5公尺。
柒、球門球:守門員可用手擲出或將球置於罰球區任何一處用腳踢出。
捌、犯規A(判罰直接自由球、守方人牆需離球5公尺)
一、比賽進行中,不得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於罰球區除外)、推人、拉人、踢人、絆人、打人等行為。
二、比賽進行中,若球隊指導人員或家長,未經裁判(允許)擅自進入比賽場地干擾比賽之進行。違者得驅離賽場。
玖、犯規B(判罰間接自由球、守方人牆需離球5公尺)
一、危險性動作、阻擋。
二、嚴禁教練及老師相關人員使用麥克風及吹哨音等方式於場邊指導。
拾、罰球點球:守方球員於罰球區內犯規,由對方球員踢罰踢點球。
拾壹、場地:依據8人制球場為原則進行比賽。
拾貳、其他:比賽不使用越位條款。
拾參、使用4號molten比賽用球。
附件一
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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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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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發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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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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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或 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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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單位 |
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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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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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委員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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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委員簽名:
附件二
球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 所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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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者 競賽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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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者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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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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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或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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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單位 |
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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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委員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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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