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手球錦標賽暨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拔賽 | ||||||||
競賽規程 | ||||||||
主旨 | : | 推行全民體育,提倡手球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選拔優秀選手為市爭光。 | ||||||
指導單位 | : | 桃園市政府 | ||||||
主辦單位 | : |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 ||||||
承辦單位 | : | 桃園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 ||||||
協辦單位 | : | 新明國民小學 | ||||||
比賽日期 | : | 中華民國107年5月5日(社會甲組)、26及27日三天。 | ||||||
比賽地點 | : | 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 | ||||||
分組 | : | (一)國小男甲組 (二)國小男乙組 (三)國小女甲組 (四)國小女乙組 | ||||||
(五)國小男丙組(六)國小女丙組 (七)國中男組 (八)國中女組 | ||||||||
(九)社會男乙組 (十)社會女乙組(十一)社會男甲組 (十二)社會女甲組 | ||||||||
參加資格 | : | (一)國小.國中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社會組得自由組隊參加。 | ||||||
(二)國小男.女生組: | ||||||||
(1).甲組 | 民國94年9月1日 | 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 ||||||
(2).乙組 | 民國95年9月1日 | 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 ||||||
(3).丙組 | 民國96年9月1日 | 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 ||||||
(三)國中組以民國91年9月1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為限。 | ||||||||
(四)社會乙組以設籍本市之國民為限、社會甲組不得報名社會乙組。 | ||||||||
(五)社會甲組為選拔優秀選手參加107年全民運動會,須年滿15歲並設籍本市滿三年 | ||||||||
之國民為限。(104年6月11日前即已設籍) | ||||||||
(五) | 資格審查憑證:(證件不齊,以喪失資格論)國小組以在學證明(加貼相片); | |||||||
國中組以學生證;社會組以國民身份證。 | ||||||||
(六)同一運動員不得參加同組代表二隊以上參加比賽。 | ||||||||
報名手續 | : | (一)自即日起至107年4月27日止,一律以E-mail至(sp493@ms.tyc.edu.tw),檔名為 | ||||||
**單位,查詢電話:0956131858(徐師斌老師)。 | ||||||||
(二)社會組選手需附戶籍謄本(需有記事),請於5月1日下午四時前寄(送)至新明 | ||||||||
國小徐師斌老師收。 | ||||||||
抽籤 | : | 訂於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00分假新明國小家長會辦公室舉行,各隊應派員參加,否則由 | ||||||
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賽程再以E-mail通知各參賽單位,不另行寄發。 | ||||||||
領隊及裁判會議 | : | 領隊、裁判會議於107年5月5日及5月26日上午8時20分在新明國小召開(不另行通知)。 | ||||||
比賽制度 | : | 視報名隊數,由大會決定,並於抽籤時公佈之。 | ||||||
比賽規則 | : | 採用全國手球協會頒印(七人制)最新手球規則。 | ||||||
大會附則 | : | |||||||
(一)各組(不含社會組)報名不足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 ||||||||
(二)比賽時間分上.下半場,每半場,國小組15分鐘、國中組20分鐘、社會組30分鍾。 | ||||||||
(三)比賽和局時,皆不延長比賽,淘汰賽依規則擲罰七公尺球決定勝負。 | ||||||||
(四)循環賽勝負如下:勝2分,和1分,負0分,積分高者勝。 | ||||||||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勝,三隊以上,視相關隊伍得失球數之差,高者為勝。 | ||||||||
(五)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盃,隊職員依「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 ||||||||
辦理敘獎。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 達五隊(人)以上者,獎勵第一名; | ||||||||
達六隊(人)以上者,獎勵至第二名;達七隊(人)以上者,獎勵至第三名。 | ||||||||
(六)各組冠、亞軍隊,優先推薦參加本年度全國各項手球錦標賽。 | ||||||||
(七)社會組冠軍隊,負責籌組107年全民運動會沙灘手球競賽代表隊,培訓優秀選手。 | ||||||||
(八)開幕典禮訂於107年5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新明國小舉行,請務必準時參加。 | ||||||||
核准文號 | : |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107.2.1桃體全字第107000125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