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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會計室 / 2018-04-11 / 人氣: 195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07323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10228號書函 核定

 

         旨:發展原住民族體育,提升原住民族體能,鼓勵原住民族積極參與運動,提供原住民族切磋、觀摩學習與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關:教育部。

  關: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議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中華民國角力協會、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原民運),訂於中華民108323(星期六)325(星期一)3天,在臺中市舉行。(各競賽種類視報名參賽隊數,賽程得提前比賽)

  參賽單位: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參賽資格:

  • 戶籍規定:
  •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以原住民身分於民國107923日前在其代表縣市設籍,且連續滿6個月以上者,均可代表該單位參賽。
  • 凡設籍未達6個月者,仍可代表原設籍單位參賽。
  • 報名時應繳交新式戶口名簿或由報名單位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備註欄不可空白,新式戶口名簿應於註冊截止日前一個月,即為1071124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 年齡規定:
  • 參加公開組選手:限民國92831日以前出生者。
  • 參加青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291日至95831日出生者。
  • 參加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591日至97831日出生者。
  • 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由參賽單位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 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未滿20歲,即民國88323日以後出生者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如附件一),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 參賽選手如具學生身分時,應由參賽單位行文通知各參賽選手之就讀學校。

  競賽種類與分組:

  • 原住民族傳統民俗體育活動:
  • 傳統路跑: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射箭: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傳統拔河: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負重: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樂舞: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狩獵: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 綜合競賽: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水域活動: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原住民族擅長之競賽種類:
  • 田徑: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籃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棒球: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 柔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跆拳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慢速壘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角力: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報名須達3隊(人)(含)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未達3隊(人)時不舉行比賽及表演賽。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各參賽單位報名人數及規定訂於各單項技術手冊。

  競賽秩序:

  • 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由籌備處競賽部競賽技術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
  • 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處競賽部競賽技術組及裁判長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 參加比賽時應攜帶籌備處行政部資訊組製發之職隊員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十一   單位組成規定:

  • 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各單位代表團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及幹事等。
  • 各單位代表團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時,至多得設職員6人。
  2.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時,至多得設職員8人。
  3.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時,每增加選手滿50人,得增設職員1人。
  • 各單位註冊參加各單項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設領隊1人、教練2人、管理1人;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設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設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時,得設領隊兼教練1人。
  • 參賽種類規定:
  • 參賽選手每人無跨競賽種類限制亦不得以此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各競賽種類每位選手限參加1組,參賽項目以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限。
  • 線上註冊說明會:訂於1079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臺中市立豐原體育場 ( 42049臺中市豐原區豐北街221)舉行。
  • 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採網際網路方式,網路註冊日期:1071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071224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註冊資料於註冊日截止後不得增刪或替換。註冊網址另行公告
  • 網路線上註冊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 各單位完成網路註冊後,須將註冊表件列印,經核對無誤後(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由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連同「縣市團本部暨組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附件二)、「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並依網路格式填寫,由選手親自簽名及新式戶口名簿或由報名單位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備註欄不可空白,新式戶口名簿應於註冊截止日前一個月,即為1071124日以後申請才有效,於1071228日(星期五)前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臺中市立豐原體育場( 42049臺中市豐原區豐北街221號)「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處競賽部競賽技術組」收,始完成註冊手續大會依此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 各參賽單位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上傳二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俾供大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繳檔案者不得報名。
  • 資格審查及會議:
  • 資格審查:1071231日(星期一)至10817日(星期一)。各單位註冊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大會競賽部競賽技術組將公告於大會網站上供參閱。
  • 資格審查會議:10818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臺中市立豐原體育場 42049臺中市豐原區豐北街221號 舉行。各單位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應於上午10時會議前補齊,逾期者大會得主動刪除,並通知註冊參賽單位,各單位不得異議。
  • 單位報到及會議:
  • 賽程抽籤:訂於10818日(星期二)下午2時起在臺中市立豐原體育場(42049臺中市豐原區豐北街221號)舉行。請各單位派員出席抽籤,未到場者由大會競賽紀錄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 單位報到:訂於1083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於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 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250號)辦理報到,並領取有關資料。
  • 總領隊會議:訂於108322日(星期五)下午1時在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 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250號)舉行。
  • 各競賽種類裁判長報到及會議:訂於1083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 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250號)舉行。
  •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單項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 各競賽種類裁判報到及裁判會議:依各競賽種類單項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 有關會議如各競賽種類單項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各競賽種類賽程倘有提前進行比賽時,有關報到日期、地點、秩序冊、職隊員證、號碼布等資訊及物品領取,將另案通知或請參閱大會網站。
  • 開幕典禮訂於108323(星期六)晚上在臺中多功能運動中心(406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三段835號)舉行;閉幕典禮訂於108325(星期一)下午舉行,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
  • 各縣市團本部設於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 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250號)。
  • 參加競賽所需經費,由參賽單位自理。

十二   獎勵:

  • 單位團體獎:
  • 競賽總錦標:取前6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 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取前3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 選手個人獎:按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依下列方式頒發選手個人獎。前3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46名頒給獎狀乙紙。
  • 錄取名次與積分:
  • 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8隊(人)以上時取6名;實際參賽達7隊(人)時取5名;實際參賽達6隊(人)時取4名;實際參賽達5隊(人)時取3名;實際參賽達4隊(人)時取2名;實際參賽達3隊(人)時取1名;實際參賽未達3隊(人)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人)數為準。
  • 積分:
  1. 6名時: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分;第5名得2分;第6名得1分。
  2. 5名時:第1名得6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3分;第4名得2分;第5名得1分。
  3. 4名時:第1名得5分;第2名得3分;第3名得2分;第4名得1分。
  4. 3名時:第1名得4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5. 2名時:第1名得3分;第2名得1分。
  6. 1名時:第1名得2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 計算方法:
  • 競賽總錦標:
  1. 依參賽單位參加各競賽種類各組所獲得之錦標名次換算積分數,即第1名得4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並頒發總積分最佳之前6單位獎盃乙座。
  2. 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各競賽種類各組積分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3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以獲項目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6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 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
  1. 依參賽單位於該競賽種類中所獲得之各項目名次換算之積分數,頒發前3名之單位獎盃乙座。
  2. 積分相同時,以獲項目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6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 競賽錦標(各競賽種類各組取3名):
  • 傳統路跑: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射箭: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傳統拔河: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負重: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樂舞: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傳統狩獵: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 綜合競賽: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 水域活動: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田徑: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籃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棒球: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 柔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跆拳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慢速壘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角力: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十三   申訴:

  •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
  • 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於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四   比賽爭議之判定:

  •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競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五   罰則:

  •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 代表團暨代表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予職隊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 選手毆打裁判員:
  1.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且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縣市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2.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任何競賽種類之比賽。
  3. 除以上罰則外,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 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任何競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 情節嚴重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縣市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
  3. 除以上罰則外,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 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仲裁)委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縣市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權利。
  • 具學生或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當屆承辦機關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裁判員,並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依規定處分之。
  • 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 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除大會疏失之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 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仲裁)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其參加下屆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 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單位團本部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六 各競賽種類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各競賽種類裁判長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需照常進行,如遇空襲應於解除警報半小時內繼續比賽,原時間比賽之成績仍有效。

十七 本競賽規程總則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縣市團本部暨組隊單位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一)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員參賽資格,並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之證明已留存備查

代表單位:

    名:

性    別:□男   □女

出生年月日:民國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參賽種類:傳統路跑  □傳統射箭  □傳統拔河 □傳統負重 □傳統樂舞

     傳統狩獵  □綜合競賽  □水域活動 □田徑   □籃球 

     □棒球    □柔道   □跆拳道  □慢速壘球 □角力 

 

參賽組別: □少年組  □青少年組  □公開組  □混合組

教練簽名: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未滿20歲)

 

 

 

 

 

 
 

縣市承辦單位核章

 

 

 

 

 

 

 

 

              

註:

  • 填寫保證書時,敬請先詳閱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規定。
  • 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大會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 保證書必須親自填妥,以示負責,並由教練簽名;未滿20歲者,必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最後由各縣市政府承辦單位校對後核章。
  • 保證書後應附參賽選手新式戶口名簿或報名單位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備註欄不可空白,新式戶口名簿應於註冊截止日前一個月,即為107 1124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 請各縣市依照競賽種類及組別分別裝訂成冊;運動員名單依登記註冊報名順序排列。
  • 同意授權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

 

(附件二)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縣市團本部暨組隊單位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新竹縣政府(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108年全原運籌委會)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機構名稱:臺中市政府(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委員會)
  •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證件製作、保險、代金發放等事宜。
  •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直接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之類別:

108年全原運籌委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移民情形之居留證、學校紀錄、資格或紀錄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1.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108年全原運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2.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臺中市政府(108年全原運籌委會)本身外,尚包括108年全原運籌委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部、相關證件製作之得標廠商、保險之得標廠商、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108年全原運網站公告。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108年全原運籌委會提供得標廠商製作相關證件(隊職員證、選手證等)、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相關資料庫建置小組登錄。
  • 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 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108年全原運籌委會聯絡,行使上述之權利。
  • 108年全原運籌委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108年全原運籌委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108年全原運籌委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108年全原運籌委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108年全原運籌委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 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108年全原運籌委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無法參加本次賽會。

 

本人同意授權提供個人資料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且本人個資必須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措施,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立同意人】

    名:                   (親自簽名)

代表單位:                    

    類:

    稱:

 

(附件三)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時間

 

地點

 

申訴事實

 

證人/證件

 

單位領隊或教練

 

簽名

 

裁判長意見

 

審判委員會判決(仲裁)

 

 

審判委員會(仲裁)召集人:              (簽名)

註: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

 

 

 

 

 

 

 

 

 

 

 

 

 

 

 

 

 

 

 

 

 

 

 

 

 

 

(附件四)

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名

 

單位

 

競賽種類

 

項目

 

申訴事項

 

證人/證件

 

單位領隊或教練

 

簽名

 

競賽組判決

 

 

 

競賽紀錄組 組長:              (簽名)

註: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本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