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龍潭區公所推動在地藝文活動-107假日廣場音樂藝術季
實施計畫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三)承辦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四)協辦單位:本轄區內優良表演單位(立案社團、社區發展協會、學
校、立案表演團隊等)。
(一)表演時間:預定107年7月7至8月19日(7月22日除外),每週
六、日,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共11場(20小時)。
(二)辦理地點:龍潭觀光大池水上舞台。
(三)活動經費:本計畫核定1小時,展演費新臺幣1萬5,000元,核定
2小時,展演費新臺幣3萬元。
(四)活動內容:
1.演出內容:包含戲劇、舞蹈、管弦樂、歌曲、樂團、樂器等演出。
2.主持人:簡略介紹活動主持人。
3.11場(22小時):16個社區發展協會分配3個小時;學校(高、中、
小) 分配6個小時,社團分配13小時(其中客家相關節目至少分
配4小時),本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分配時數。
四、作業流程:
(一)函文通知:函文通知轄區內優良表演單位提報計畫書申請,未通知
單位如符合申請條件者亦可提出申請。
(二)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07年5月1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1份,向本公所
提出申請。
1.申請書及活動實施計畫書
2.活動流程表及節目表
3.經費概算
4.提供演出照片:106年演出單位請提供106年在假日廣場表演照片
(至少6張以上),非106年邀請單位請提供在其他場所表演照片(至
少6張以上)。
5.立案證書
6.負責人當選證書
(三)甄選:由本公所成立甄選小組,就申請案件活動內容的特色、重複
(安排節目及演出單位請勿與其他單位重複,如經考核發現重複
者,明年將不列入表演單位)及效益等進行評比,甄選優良節目參
與展演(逾時不予收件)。
(四)協調:通知複選承辦單位進行協調(辦理日期、注意事項等)。
五、宣傳:
(一)由本公所負責製作宣傳海報(演出單位提供演出照片),請各協辦單
位協助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單等。
(二)展演當日需提供至少100份節目流程表於現場發放 。
六、驗收:表演開始後不得有因故拖延或減少表演時間之情事發生,若
未依計畫內容項目執行,本公所得視執行情形,該項不予付款或表
演費用酌予扣款;每場活動本公所人員均會前往驗收並進行考核。
七、音響:由本公所負責統籌辦理,有特殊性音響需求者請自行準備。
八、雨天備案:龍潭區龍元宮廟埕廣場,觀眾席座椅由表演團體負責擺
放及歸位(至少60張)。
九、結案: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成果報告書(內附照片)、領據及電
子檔2份(原始檔-活動照片12張),函送本公所辦理核撥款項事宜。
十、注意事項:
(一)受邀表演團體應確保活動計畫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
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邀表演團體自行負責。
(二)注意事項本計畫不得向本市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申請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