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教職員環境教育影片欣賞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修正之「環境教育法」第19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貳、目標
參、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
肆、辦理日期、地點
伍、實施內容
陸、實施對象:
柒、報名方式:
捌、經費:由教育局環境教育經費支應。
玖、工作獎勵:
承辦學校有功人員依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核
予嘉獎一次2人、獎狀1張2人。
拾、差勤:
本案參與人員及工作人員於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准予公
(差)假登記。
拾壹、預期效益:
提供環境教育專業知識,增進教師環境教育知能,開拓教師環境教育視野,強化教師環境教育素養。
拾貳、本計畫陳 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辦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