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44110B號令訂定發布
二、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二)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10,000元,第2名新臺幣8,000元,第3名新臺幣5,000元,第4至6名或佳作新臺幣3,000元。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於開學後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報主管機關複審,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15日前送交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原住民資格後彙報主管機關,於每年4月15日前彙整送本署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三)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資格之審查,由學校以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原住民身分;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四)各級學校當學年度之畢業生得以就學期間之近一年內競賽獲獎證明,或前一就學階段之最後一學期成績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
五、審查及核定: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由各學校主管機關組成「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二)各級學校才藝優秀獎學金由本署審查,並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行政單位代表、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原住民學生才藝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則以低收入戶、無懲戒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若仍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之申請,同級別之審核,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語或傳統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名額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原住民學生比例分配。
六、撥款方式:
(一)本署所轄學校:
經本署審核合格後,函請各學校掣據並造具印領清冊轉發受獎生。
(二)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
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七、本項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署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相關表件,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八、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