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
二、宗旨:
三、辦理單位:
四、參選資格:
(一)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最近二年內於同一用水地址確實有營運情形者。
(三)節水事蹟須以最近二年內仍持續執行者。
(四)同一節水事蹟不得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五)不得有非法取水之行為,違反者取消其資格,五年內禁止報名參加。
(六)節水績效應符合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之用水指標。
五、具體績效:
(一)改善水資源有效利用作業,促進用水合理化者。
(二)勵行省水措施成效卓著者。
(三)推動水循環或再生利用,有效節用水量績效卓著者。
(四)開發研製省水型用水器材及雨水貯蓄設施確有效用者。
(五)對節約用水技術有創新發明或整合功能,並經第三者施行有效者。
(六)辦理發行、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節約用水推廣工作,成效卓著者。
(七)其他推動愛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六、參加表揚之節水達人須符合下列資格,經評審通過者,頒贈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同一節水事蹟不得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三)不得有非法取水之行為,違反者取消其資格,五年內禁止報名參加。
(四)不限國籍,惟最近兩年內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五)推廣節約用水方式可為單一或多重項目,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七、審查分組:
(一)機關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國營事業之非生產事業單位。
(二)學校組:學前教育事業、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產業組: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之製造業。
(四)商業組及其他: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之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及其他不屬於(ㄧ)至(三)各組規定之單位。
(五)節水達人指個人。
八、表揚名額與獎勵:
(一)符合表揚之單位,每年評選名額視報名單位多寡,得彈性調整,未達標準者從缺。
(二)節水達人不限定名額,報名者皆未達標準可從缺。
(三)單位組評選過程進入複選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牌給予獎勵,以表達對致力於節約水資源之鼓勵。
(四)當選節水績優者,主辦單位舉辦「節水績優表揚大會」頒獎典禮,由經濟部長官頒發節水績優獎座,並編印績優事蹟專輯公開發表,透過媒體向社會各界推廣。
(五)獲得單位組「特優」者,各頒發新台幣3萬元之獎金,共計4名;獲得節水達人組「特優」者,頒發新台幣1萬獎金,共計1名,以資鼓勵。
(六)由經濟部行文函請獲獎單位,對推動節約用水工作有功之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九、報名參選準備資料:
(一)單位應填寫相關參選文件(一式五份)並檢附電子檔:
1.報名表(附表一)。
2.節水事蹟摘要表(附表二)。
3.分項節水事蹟成效資料表(附表三)。
4.節水試算表。
5.公司行號應附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水權證明文件(非自行取水者免附)。
7.檢附最近一期自來水水費收據影本。
(二)節水達人應填寫相關參選文件(一式二份)並檢附電子檔:
1.報名表(附表四)。
2.檢附最近一期自來水水費收據影本。
十、評選作業方式:
(一)績優單位之審查:分資格審查、初選、複選及決選四階段進行:
1.資格審查:依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附表五)。
2.初選(書面審查):針對單位推動節約用水策略、近二年節(用)水設備改善及效益、用水管理及推廣措施等給予權重評分(附表六)。
3.複選(實地現勘):各組依初選評分排序,以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之錄取名額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上限,進行實地現勘,再以附表六權重重新評分。
4.決選: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得獎名單。
(二)節水達人之評選:
1.資格審查:依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附表五)。
2.針對節約用水做法、節水成效及推廣成效等給予權重評分(附表七)。報名者親自展示說明推廣節約用水之方式,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可自行準備道具。
十一、配合事宜:
(ㄧ)獲獎者有配合提供績優事蹟、照片、活動錄影、成果專輯所需素材以及協助辦理節水績優說明會之義務。
(二)獲獎者於節水績優選拔活動提供之效益說明資料(包含節水績效簡報及節水成果敘述之文字、相片等資料),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平面、電子媒體及網站,以擴大宣導政府推廣節約用水之成效。
(註:獲獎單位所提供之任何平面及電子文件資料不得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財產權,若違反上述情事者,主辦單位不連帶承擔相關法律或賠償責任)
十二、報名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