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桃園巿運動會-巿長盃劍道錦標賽暨全民運動會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爲發展全民體育,加強社會及學校體育活動,提倡劍道運動培養正當休閒活動,
促進身心健康。
二、指導單位:桃園巿政府
三、主辦單位:桃園巿政府體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巿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桃園巿體育會 桃園巿青溪國中 桃園巿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8、29日(星期六、日)二天。
比賽時間:早上八點三十分前報到,參加人員於九點參加開幕式。
比賽地點:青溪國中活動中心(地址:桃園巿桃園區中山東路124號)
七、比賽組別及參加資格:
【一、團體得分賽】
(一)社會男子組:各縣市公(私)立機關及高中以上學校男子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二)社會女子組:各縣市公(私)立機關及高中以上學校女子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三)國中男子組:各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學男子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加。
(四)國中女子組:各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學男子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五)國小男高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六)國小女高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七)國小男中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三、四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八)國小女中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三、四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九)國小男低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十)國小女低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參加。
【備註】以上各組別報名隊伍未達四隊取消該組競賽
【二、個人賽】
(一)、社會男子選拔組:限本巿男子高中以上,段位、年齡不限。
(二)、社會女子選拔組:限本巿女子高中以上,段位、年齡不限。
(三)、社會男子公開組:各縣巿男子高中以上,段位、年齡不限。
(四)、國中男子組:各縣市公(私)立國中男子在籍學生。
(五)、國中女子組:各縣市公(私)立國中女子在籍學生。
(六)、國小男高年級組:各縣市國小男子五、六年級在籍學生。
(七)、國小男中年級組:各縣市國小男子三、四年級在籍學生。
(八)、國小男低年級組:各縣市國小男子一、二年級在籍學生。
(九)、國小女高年級組:各縣市國小女子五、六年級在籍學生。
(十)、國小女中年級組:各縣市國小女子三、四年級在籍學生。
(十一)、國小女低年級組:各縣市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在籍學生。
【備註】以上各組別報名人數未達八人取消該組競賽。
八、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所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九、比賽辦法:由大會視各組報名參加人數而定。
(一)國中組、社會組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勝負三次,國中組計時三分鐘,社會組計時四分鐘。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二)國小組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國小組,勝負三次(計時三分鐘)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三)勝 負:
A. 每隊勝負中人數相等,比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
賽決定之。
B. 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該
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
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十、個人賽
(1)社會組,勝負三次(計時四分鐘)。
(2)國中組及國小組,勝負三次(計時三分鐘)。
(3)時間到平手,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一、賽程時間:
107年4月28日:各組團體賽及國小組個人賽
107年4月29日:國中男女個人賽、社會男子公開組個人賽、社會男女選拔組個人賽
十二、107年全民運動會選拔賽:
(1)選拔標準:由社會男子選拔組個人賽及社會女子選拔組個人賽中選出男女選手各二十名,為
本巿代表隊之儲訓選手。
(2)由桃園巿體會育劍道委員會遴選委員所推派之男子組教練及女子組教練提選,從儲訓選手中
選出本巿代表男女選手名單。
(3)本次選拔賽獲選之選手,必須設籍本巿並符合107年全民運動會報名資格,否則本會得以取
消其資格。
(4)桃園巿體育會劍道委員會經由開會決議遴選委員名單:岳建中、黃光榮、許高穎、黃靖哲、
劉有元、王瑞麟、劉信傑等七位委員。
十三、報 名:自即日至4月13日(星期五)止,填寫報名表電子檔寄至
Email(tj090902000@yahoo.com.tw)敬請來電確認(劉有元總幹事0936163593 )。
報名費:團體得分賽:國中組以上每隊1000元,國小組每隊500元;個人賽:每人200元。
十四、抽 籤:4月16日(星期一)、晚上八點整於桃園劍道館抽籤,請報名單位派員參加,不到
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106年4月28日上午8:30時於比賽地點舉行。
十六、獎 勵:各組比賽各項目取優勝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巿府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
達五隊(人)以上者,獎勵第一名;達六隊(人)以上者,獎勵至第二名;達七隊(人)以上
者,獎勵至第三名(依「桃園巿巿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七、申 訴;
(1)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抗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
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
出抗議。
十八、附則
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十九、 比賽期間午餐:4/28團體賽大會提供教練及選手便當,4/29個人賽不提供便當(大會可代訂)。
二十、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各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僅保場地險。
廿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